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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甲、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在自愿、平等的基础上,就乙方承租甲方的车辆之事达成协议,订立本合同。
一、租赁车辆
甲方将车牌号为
车型号为 ,
座,颜色 。状态良好,年检合格的车辆出租给乙方使用。
二、租赁期限、租金及押金额。
租凭期为
,从 年
月 日
时起至 年
月 日
时止。租金为人民币:
万 千
百 拾
元整(
元)。(不含超时费、超公里费)已付押金
万 千 百
拾 元整(
元)
三、租金支付
乙方每次租车前必须先缴纳预定租凭期内的租金。租赁期一个月或超过一个月,按月预先付租金。每天行驶不超过
公里,司机每天工作八个小时,租期为一个月的限行驶
公里。超过公里部分按
元/公里计数。司机超时按
元/小时计算租金。
四、甲方权力与义务
1、如甲方提供的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,甲方应及时调配其他车辆暂替代。
五、乙方的权力与义务
1、乙方必须按交纳租金,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车。
2、承但租赁期间的汽油费、过桥费、停车费、洗车费。
3、禁止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活动,否则后果自负。
4、乙方应提供车辆维修、保养时间。
六、违约责任
如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,甲方将扣除未到期租金30%为违约金。
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同意。本合同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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